案情介(jie)绍: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(lu)文书确定义务
执行案(an)号:(2019)皖0124执854号
失信被执行人照片(pian):
失信被执(zhi)行人:阮景奇
性别:男(nan)
年龄:35
住址:红安县觅儿寺(si)镇尚古山村4组
身份证号:421122********6336
立案时间:2019-03-13
执行法(fa)院:庐江县人民法院
执行依据制作单位(wei):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(fa)院
生效法(fa)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:一、被告中国(guo)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(shi)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(qi)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(jiao)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(pei)偿原告汪尚书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;二、被告彭升润于本判决生(sheng)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(chang)原告汪尚书各项经济损失295165.86元;三、被告(gao)阮景奇于本判决生效之(zhi)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尚书各项经济损(sun)失78791.46元;四、驳回原(yuan)告汪尚书的其它诉讼请求。如未(wei)按本判决指定的(de)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(yi)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(su)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(zhi)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(an)件受理费22000100元,由(you)原告汪尚书负担10000元,被告彭升(sheng)润负担7000元,被告(gao)阮景奇负担2500元,被告中国(guo)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(gong)司负担2500元。如不(bu)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(ri)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(jiao)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(ti)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(shi)中级人民法院。
被执行(xing)人履行情况:全(quan)部未履行
法官联系电(dian)话:0551653520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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