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省,历史上省字原始是衙门名,非(fei)地域名。
在金元两代,开始有行中书省。中书省是当(dang)时中央的宰相府,一般称为都省。
行(xing)中书省是由中央宰相(xiang)府(都省)分出一个机关(guan)驻扎在外面。
这因(yin)蒙古人征服中国,不敢把政权分散,要完全把握集中在中(zhong)央。
某地方出了事,就由中央宰相府派(pai)一两个人去管控,行省(sheng)是一个行动的中(zhong)书省。
过(guo)去御史台派人考察地(di)方行政,今天在这里,明(ming)天到那里,所以有行(xing)台。
一.行省与中书省行省制度是元朝地(di)方行政制度。以中(zhong)书省总理全国政务,称都省。
行省最早可上溯至魏晋的行(xing)台,在蒙古灭金(jin)的过程中正式形成并逐渐演化成(cheng)地方最高官府,蒙元在灭金的过(guo)程中仿行金朝这一建置, 并在日后的军事行动中随战事而推(tui)进。
由于行省多是以受朝廷派遣(qian),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形式出现,特别是许多行省长官皆以中书省“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”,行省(sheng)与中书省的关系,大致相当于分支与(yu)母体,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。
至元二十一年(1284年),中书省言“宰执(zhi)之名,不宜轻授”,行省长官兼(jian)挂中书省宰执的头衔被取消,行(xing)省由此逐步转化为固定的地方(fang)最高官府, 成为中书省的下属(shu),接受中书省的节制和领导。
可是,即使在制度(du)定型、行省地方化之后, 它仍然(ran)具有中书省分支(zhi)机构的性质。
《元史(shi)》在叙述全国行政区划(hua)时称“立中书省一,行中书省十有一”, 将(jiang)两者并列。
就全国范围而言,行省(sheng)并未覆盖全部路府州县(xian),离大都较近的山东(dong)、山西、河北等土地都由(you)中书省直接管辖(xia),这就是说,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(de)中书省,将全国大部分州县交给自己(ji)的分支机构—— —行中书省统辖(xia),但仍保留了一小(xiao)部分由自己直辖。
行省的性质具有(you)双重性,直接导致行省的职(zhi)权也具有双重性(xing)。
既然行省是从中书(shu)省分出去的“治外”机构(gou),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(shi)命就会存在,当然也会被授予与(yu)中书省一样相应集(ji)中的权力。
“自人(ren)民、军旅、赋役、狱讼、缮(shan)修,政令之属,莫不总焉(yan)”。
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集中(zhong)的程度,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(bi)中书省还要高,至少中书省在制度上还(hai)不掌握军权。
从行省设置的目的和作用看,主(zhu)要是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(de)控制,酷似十个大军区。
无论是作为朝(chao)廷的派出机构还是作为(wei)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, “其代表中央进行(xing)政治控驭和军事(shi)镇遏的色彩,一直非常浓(nong)厚”。
这种权力(li)的全面性、高级别性和高机动性,使得行省与前朝(chao)的地方行政机构存在明显区别。
此(ci)外,行省在代表中央控(kong)驭地方行使大权的同时,也兼替地(di)方分留部分权力。
1、以财政权为例;
“昔之有国家者,藏富之(zhi)所,散于列州。而今(jin)也,藏富之所,聚与诸省”。
行省将各路(lu)州的财赋集于行(xing)省治所后,成为唯一有权、较为(wei)机动地支配地方留用财赋的机构。
可是,行省虽有如此的(de)权力,但因其同时具有(you)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,也就决定了它(ta)在权力行使中必然受到中书省的(de)制约。
2、以行政权为例
官吏任免的人事权来看,行省就表现出无所作为(wei)。
元代地方官的(de)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(bu)负责,元朝模仿唐制,每隔三年(nian)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(ji)行台监察御史,迁调所在(zai)官吏。
通过(guo)这项制度,元朝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(bian)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(huan),或大量缺官等弊病,又始终(zhong)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(guan)吏的调任权紧紧地掌握(wo)在中央。
总之,元代各(ge)级地方官吏必须“受命于朝(chao)而后仕”, 行省对绝大多数地方(fang)官的任用和铨调是无法干(gan)涉的。
3、再(zai)以军权为例
行省是元代地方官府(fu)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(quan)的机构,但元朝将军队的统(tong)属权委付于行省后, 并没有让(rang)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,而是禁止擅调军(jun)队、限制并惩办军将之(zhi)权,通过授受牌符,直 接布(bu)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(dui)等环节加强对行省的(de)控制, “诸行省非奉(feng)旨毋擅调军”。
元朝后期, 由于军情的需要,对行省(sheng)的限制有所放宽,但行省始终受(shou)到中央的节制。
终元一(yi)朝,行省也并未能构成名副其(qi)实的独立地方军(jun)事势力。
总之(zhi),行省既代表中书省(sheng)的派出机构,又具有地方最(zui)高官府的性质,在权(quan)力的行使上主要为(wei)中央收权,同时兼替地方留权。
二、行省与宣慰司宣慰司始于唐而盛于元,是元代(dai)仅次于行省的地方重要(yao)官府。
宣慰司的(de)演变大致经过三个阶(jie)段:
1:元世祖中统元年(1260年(nian))初设宣慰司,最初(chu)的十路宣慰司大(da)致是由宣抚司改造过来,其职能(neng)基本也与宣抚司相同, 是(shi)监治各地汉世侯的“监司”机构。
“建监司以治诸侯。诸镇诸(zhu)侯 各握兵民,不可猝(cu)罢,当置监司,以收其权利,制其所为(wei)”
当汉(han)地世侯被罢黜时,宣慰司(si)的这一使命便已完结。
2:至元元年(nian)至至元十五 年(1264—1278年),是临时处理(li)军政事务机构。
这(zhe)一时期元朝的行省尚未成(cheng)为定制,宣慰司常常与行省迭为(wei)废立, 职能互相交叉,甚至(zhi)互为 替代。
在元军南下攻宋的过(guo)程中,在南方地区先后设置(zhi)了十二道宣慰司,和行(xing)省共同构成一种军官兼管民政的(de)混合统治体制,此时的(de)宣慰司实质上是一种过渡性的(de)地区性军事管制机构。
这一时期宣(xuan)慰司体制是与行省制度的探索、创行并存的时期,宣(xuan)慰司设置遍布南北广大地区。
3:至元十五年(nian)到元末 (1278—1267年),元世祖对宣慰司(si)进行了大幅度的整顿(dun)和改进。
“命宣慰司兼(jian)行元帅府事并听行省节度”,各行省(sheng)范围内的宣慰司陆续被置于(yu)行省节制之下。
10个行省隶属下的宣慰司共达60多个(ge),宣政院属下3个,中书(shu)省属下6个, 其中绝大部分是长(chang)期设置。
《元史·百官志》记载:
“宣慰司,掌军(jun)民之务,分道以(yi)总郡县,行省有政令(ling)则布于下,郡县有请(qing)则为达于省。有边陲军旅之事,则兼都元帅府,其次(ci)则止为元帅府。 其在远服,又有(you)招讨、安抚、宣抚等使,品(pin)秩员 数,各有差等。”
而作为(wei)行省的分治机构,宣慰司必然具有(you)“分道以总郡县”的基本职(zhi)能,因此,宣慰司有较(jiao)稳定的辖区,多者十几个,少(shao)者三五个, 除行省治所外,其余各道(dao)大都为宣慰司所辖。
如江浙行省辖下(xia)的浙西道宣慰司,治所(suo)在杭州,管辖路州包括杭州路(lu)、湖州路、嘉兴路、松江府等。
作为行省属下的分(fen)治机构,宣慰司包含(han)两类:宣慰司和宣慰司都元帅府。
其职(zhi)掌不仅广泛涉及(ji)行政、财赋、司法、军事、屯田、驿站(zhan)等, 而且权力相当大。
特别是宣慰司都元帅府,军民(min)兼领;
“掌军民之务,分道以总郡(jun)县,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,郡县有请(qing)则为达于省”。
作为行省的分治机构,宣慰司需经常向行省禀(bing)告政务,行省接到禀告后(hou),或直接给予答复, 或转申(shen)朝廷中书省,听候裁决。
总之,宣慰司作为(wei)行省属下分治军民的机(ji)构,官从二品,仅次(ci)于行省,其职权广泛,地位特 殊,受到朝廷的高度(du)重视,是元代行省制度中重 要的(de)一个部分。
三、行省与中央集权钱穆先生在对行省制度进行评(ping)价时说:
“行省是一个极不合(he)理的制度……行(xing)中书省就是一 个行动的中央(yang)政府,宰相府的派出所,分(fen)驻在这 个地方来管事。如是则地(di)方绝无权,权只在中央 ……这种行(xing)省设施,实际上并不是为(wei)了行政方便,而是为了军事控制。”
钱穆先生认为行省(sheng)制不合理的,显然是从(cong)行省设置的初衷来评价行省制度的(de)作用,虽然肯定了行省可以(yi)加强中央集权,但更多的还是(shi)持贬低态度。
李治安先生在其《行省制度研究》中认为:
“元行(xing)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(zhi)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(yan)化形态,也是两宋否定唐(tang)后 期藩镇分权的继续。”
行省弥补了传统郡县(xian)制的不足,元中央在郡县制的基(ji)础上另加行省之类的高层督政组织(zhi)于中央与路府州县之间,把行省(sheng)当做分权与集权的枢纽。
行省以其内部特有的(de)机制,使军事、财赋、监察三位一体(ti)的行省高层督政区成为比(bi)较成熟、稳定的建置(zhi),从而长期发挥着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(zuo)用。
但极端的(de)中央集权未必是古代中(zhong)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(zui)佳模式。
“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,则知郡县(xian)之弊而将复变。然则将复(fu)变而为封建乎?曰:不能。有圣人(ren)起,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,而天下治(zhi)矣……封建之失,其专(zhuan)在下;郡县之失(shi),其专在上”。
如上所(suo)述,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集中的程(cheng)度,从某种意义上来(lai)说比中书省还要(yao)高,这正是地方分权的体现,行省可以(yi)灵活的处理地方各项(xiang)事务。
最理想的中央(yang)与地方权力结构,应该是既能保证(zheng)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(hao)全国,又能保障地(di)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(she)好地方。
也就是以(yi)中央集权为主体(ti),适当添 入地方分权的(de)若干内容,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(quan)主辅结合的新模式才是最为有益的(de),而行省制度恰恰(qia)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这种新模(mo)式。
由于行省位高权(quan)重的特殊地位,它(ta)的存在与唐宋以来不断强(qiang)化的中央集权观念(nian),确实存在很大的冲突,所以遭到当时许多士人的反对。
然(ran)而,行省终元一朝也未被撤废,说明(ming)它确有其合理之处。
明初废行(xing)省设三司,只是改(gai)变了行省的职权,将其权力一分(fen)为三的同时,省的区划(hua)并没有大的改变,三(san)司仍然是省一级的官署。
由于三司鼎立,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合(he),明清两朝又设总督、巡(xun)抚来统辖一省或数省com,这种(zhong)以督抚为长官的省(sheng)区制,一直延续到清(qing)朝灭亡。
民国以来, 省依然是(shi)中央直辖地方的一级行政(zheng)区划,省区制至今(jin)仍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(huo)中占有重要地位。
所以,行省实际是名亡实存,相反,它(ta)开启了三司高层的(de)管理模式,700多年来一直被沿用。